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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细则

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推动坪山区企业技术自主创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2017-2020年)》、《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1.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1.3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1.4本操作细则所资助的企业均为科技型企业,平台与机构均为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与机构。




1.5申报单位的同一事项、同一空间符合多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区其他科技、产业、人才类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1.6本操作细则中提及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均为财务审计报告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科目。




第二章操作细则


2.1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2.1.1政策内容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并经税务部门备案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二)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奖励。




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上浮20%。




2.1.2申请条件


2.1.2.1申请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大型企业集团以集团为主体统一申报的,子公司不得单独申报。




2.1.2.2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


(三)在坪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50万元;


(四)符合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2.1.2.2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5%;


(二)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1.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六)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


(七)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2.2.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各类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和机构,按照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创新平台分别最高资助1000万元、800万元、700万元、500万元。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创新平台,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2.2.2申请条件


2.2.2.1申请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上年度新建设的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和新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创新平台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五)本细则中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2.2.2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除外)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申请单位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单位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须为发明专利,含申请中的发明专利);


(三)用于研发的设备投入(自主购买、政府委托使用、融资租赁)不低于500万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研发、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四)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团队中应包括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五)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创新平台。


(六)实施办法中所称区政府重点引进的弥补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的区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原型验证类、检测类、中试类、一致性评价、GLP环节的平台。




2.2.2.3新建立的区级创新平台(仅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该平台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与实验材料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原则要求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已提供规模化的相关技术服务2年以上,上两年度每年来自于我市机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营业收入的50%。




2.2.2.4具体资助标准说明:新建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按照本政策资助标准降低一个档次给予资助。




2.2.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坪山区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


(六)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


(七)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八)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属核准类,区级创新平台属评审类。




2.3创新平台提升资助


2.3.1政策内容


(一)对已认定的各类创新平台给予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的,按级别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级别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提升发展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认定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进行差额资助。


(二)在坪山区设立国家级创新平台总部、国家级创新平台一级分支机构和省级创新平台、市级创新平台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三)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在坪山区新建设或新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所获资助额的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3.2申请条件


2.3.2.1申请创新平台提升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




2.3.2.2申请第一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一)创新平台拥有上级行政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并已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业务;


(二)对于已认定并获资助的创新平台,成功获得上一级创新平台认定的,按已获得资助金额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2.3.2.3申请第二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市级以上(含市级)创新平台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3.2.4申请第三款资助还需同时满足:


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3.2.5实施办法中所称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或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或科技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




2.3.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提升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申请第一款资助须同时提供: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或文件;


(六)申请第二款资助须同时提供: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项目下达文件、授权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第三款资助须同时提供: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或市资助金额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拨款凭证);


(八)专职科研人员近2年获得立项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论文、专利、奖项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4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2.4.1政策内容


(一)对已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给予项目合作已支付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广东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坪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


(三)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2.4.2申请条件


2.4.2.1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4.2.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五)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申报的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不超过1项。




2.4.2.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4.2.4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实施办法资助范围内。


(二)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或基地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5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5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2.4.3申请材料


2.4.3.1申请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4.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交以下条件材料:


(一)申请企业就合作项目在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


(二)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等内容;


(三)申请企业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四)合作项目已支付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4.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2.4.3.4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科研人员名单及详细资料、科研课题合同书、科研计划。




2.4.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属核准类。




2.5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2.5.1政策内容


(一)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诺奖获得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市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认定为坪山区创新科研团队,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创新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五年发放。


(三)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的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2.5.2申请条件


2.5.2.1申请第一款高层次创业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于三年内在坪山区创办企业的,或异地入选并已在市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于上年度迁入坪山区可申请第一款资助,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的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二)第一款中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全职工作的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海外A类人才、B类人才、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聚龙英才(杰出人才和A、B、C、D类人才);




2.5.2.2实施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际经营场所须位于坪山区);


(二)符合申报条件第(二)条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应在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占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含30%)且每年在企业全职工作(或承诺在企业全职工作)6个月以上;或该高层次人才名下登记股份10%以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名下登记股份40%以上,且该团队所有成员每年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所有成员必须为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协议有效期自申报之日起不低于3年;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申请高层次人才创业资助的企业不得同时申请创赛项目落户奖励。




2.5.2.3第一款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分档资助标准:


对深圳市或坪山区认定的杰出人才创业的,奖励20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海外A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A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5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海外B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B类人才创业的,奖励120万元;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海外C类人才,或坪山区认定的C类人才创业的,奖励80万元;坪山区认定的D类人才创业的,奖励60万元。对不在上述人才认定范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按照同类人才标准给予资助。




2.5.2.4申请第一款资助的企业须在落户坪山区后3年内提出申报,资助费用一次性发放。




2.5.2.5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创新人才团队在坪山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含团队带头人)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3的股东。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2.5.2.6第二款的场地费用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




2.5.2.7申请第三款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企业资助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和机构;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三)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或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团队等企业和团队项目;


(四)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创新服务署备案。




2.5.3申请材料


2.5.3.1申请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5.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高层次人才证明文件;高层次人才(团队)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下登记股份、一致行动人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实际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高层次人才在国内外任职证明、相关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奖励证书等复印件,发表的代表性论著、论文的首页和摘要复印件(外文须提供中文翻译)、主持(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文件以及成果所处阶段的证明材料。




2.5.3.3申请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资助的单位还需提供:


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与申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5.3.4申请场地费用补贴还需提供:


企业场所租赁合同;缴纳租金证明材料;物业管理费用支出费用证明材料;装修费用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2.5.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5.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6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2.6.1政策内容


(一)注册地位于坪山区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5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4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区,不改变在坪山区的纳税义务。


(二)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创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团队构成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创客创业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上述两项资助。




2.6.2申请条件


2.6.2.1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6.2.2申请第一款创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提出申请时其注册、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5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三)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差额予以奖励;


(四)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2.6.2.3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客个人或团队在坪山区注册的未满一年的创业企业或者新迁入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三年(截止计算时间为上年度12月31日);


(二)创客个人、团队必须依托在坪山区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中等以上职业技术类学校;


(三)科技企业实施内部创业制度的创业团队可依托本企业申请创业资助,创业团队所依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2.6.3申请材料


2.6.3.1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6.3.2申请第一款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一)大赛获奖证明材料;


(二)获奖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可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6.3.3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一)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成立企业的,须同时提供:创客个人或创客团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创业企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业企业员工名单及学历证明;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市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获得深圳市创客创业资助的,须提供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2.6.3.4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6.3.4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6.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创赛项目落户奖励、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核准类,未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的创客创业项目属评审类。




2.7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


2.7.1政策内容: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在坪山区注册且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2.7.2申请条件


2.7.2.1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依法在坪山区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7.2.2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在坪山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


(二)留学人员回国时间不超过4年(从申报时间往前推算),且留学回国人员为企业创办人及控股股东,或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股份(含技术股)15%以上比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四)其中归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2.7.2.3申请企业应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7.3申请材料


2.7.3.1申请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组成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七)近三年取得的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2.7.3.2申请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资助还需提供:


(一)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信用信息单(申请人占股比例,网上打印加盖公章);


(三)留学回国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7.3.3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7.3.4企业可选择提供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项目技术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7.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7.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8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


2.8.1政策内容


(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净利润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且净利润达4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其公司高管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人,企业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人。




2.8.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经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坪山区依法注册6个月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须呈正增长。




2.8.3申请材料


2.8.3.1申请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自主选择提供);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8.3.2申请第三款奖励的企业高管还需提供:


(一)企业高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企业高管近六个月缴纳的社保记录、工资清单;


(三)企业高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2.8.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2.9.1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9.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三)同一家企业同一认定周期内只能在坪山区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2.9.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须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9.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0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2.10.1政策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首次研发生产并经非关联用户使用的产品,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其他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每年最高100万元。




2.10.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在坪山区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已实现产品批量生产;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申请资助单位的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国内同类产品首次研发生产;


(五)申请产业化项目资助的奖励基数为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6个月内的营业收入。




2.10.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证明项目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资料,如专利证书、版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证书等资料;


(六)项目产品首次研发生产销售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如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自主选择提供);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0.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11生物企业奖励


2.11.1政策内容


(一)对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取得1、2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取得3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对取得1、2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三)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首次认证或再认证)的生物企业,以及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五)对区内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器械)临床试验机构(GCP)资质(I期、II期、III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具有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支持坪山区GCP、GLP、CRO(医药研发合同外包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生物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七)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在研品种企业完成与原研的一致性评价,参照CFDA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在研品种已达到与原研质量一致的技术指标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八)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区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区生产的受托企业,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九)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200万元奖励;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对将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十一)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30%,最高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11.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生物)的认定标准;


(二)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11.3申请材料


2.11.3.1申请生物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生物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11.3.2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临床批件复印件。




2.11.3.3申请第二款、第三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批件复印件或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药品生产批件地址变更批件的复印件。




2.11.3.4申请第四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新版药品GMP证书或II、III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2.11.3.5申请第五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获得GCP或GLP资质认定的证明材料。




2.11.3.6申请第六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服务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单据等,提供服务金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提供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合同金额、服务时间统计)。




2.11.3.7申请第七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证明材料。




2.11.3.8申请第八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材料及药品批准文号,或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的委托协议书。




2.11.3.9申请第九款、第十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或医疗器械地址变更的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仅指注册地变更)。




2.11.3.10申请第十一款奖励的企业须同时提供:获得的国际市场准入认证证书;认证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




2.11.3.11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1.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2新能源企业奖励


2.12.1政策内容


(一)对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对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万元/次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企业产品获得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德国TUV认证、日本JET认证、英国MCS认证、国家金太阳认证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新能源企业,按照费用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12.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新能源)的认定标准;


(二)已取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12.3申请材料


2.12.3.1申请新能源企业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新能源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2.12.3.2申请第一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证明文件;




2.12.3.3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项目证书;




2.12.3.4申请第三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获得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证书;认证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2.12.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2.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3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奖励




2.13.1政策内容


对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13.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智能制造)的认定标准;


(二)已获得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3.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须提供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金额证明材料(立项文件、拨款凭证);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3.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4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2.14.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实际租赁价格(最高不超过其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给予租金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单位连续资助4年,其他单位连续资助3年。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第四年均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2.14.2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上年度在坪山区新注册或新引进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或机构首次申请时符合产业用房租金资助条款要求的除外);


(三)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四)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五)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片区租赁指导价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高于片区租赁指导价130%的部分,不予资助。如果片区无租赁指导价,按照坪山区平均租赁指导价与企业实际租赁价的较低者给予资助。




2.14.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业用房租金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或上年度企业或机构获得产业用房租金资助的公示及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六)申请企业所用场地与出租方签订的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供认定证明材料或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机构)认定标准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4.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15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2.15.1政策内容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6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2.15.2申请条件


2.15.2.1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十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四)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五)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2.15.2.2对社会主体改造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资助标准:


(一)确定资助基数:从改造面积*改造单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确定的改造成本与专业工程造价审计确定的成本中,取较低值作为资助基数。


(二)分档资助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确定资助金额。


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下的,按5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按3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按1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资助。




2.15.2.3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15.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申请单位在开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改造方案,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土地权属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加建和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进行考察论证,在与建设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科技创新空间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申请加建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的证明材料(区属国企申请空置期租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5.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16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2.16.1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6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16.2申请条件


2.16.2.1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二)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2.16.2.2区级众创空间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众创空间注册地在坪山区,众创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以上;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8个;


(五)每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每场参与人数20人以上。




2.16.2.3实施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6.2.4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350元,最高资助200万元。




2.16.2.5区级众创空间的具体资助标准:


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2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75元,最高资助50万元。




2.16.2.6孵化种子企业的具体奖励标准:


按每家种子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被孵化的种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4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6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




2.16.2.7申请第三款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须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6.2.8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16.3申请材料


2.16.3.1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6.3.2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专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四)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六)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2.16.3.3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众创空间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6.3.4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2.16.3.5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的资助文件、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2.16.3.6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6.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均属核准类。




2.17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2.17.1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50、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5-10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2.17.2申请条件


2.17.2.1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2.17.2.2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地在坪山区,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在孵科技型企业不少于10家,单个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不高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五)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




2.17.2.3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17.2.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资助10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100元,最高资助300万元。




2.17.2.5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具体资助标准:


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下,资助5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增加50元,最高资助150万元。




2.17.2.6项目孵化具体奖励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17.3申请材料


2.17.3.1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17.3.2申请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入驻项目协议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2.17.3.3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17.3.4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




2.17.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7.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企业孵化奖励属核准类。




2.18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


2.18.1政策内容


(一)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2.18.2区级科技创新园区的认定标准


(一)科技园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作为科技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科技园区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四)园区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五)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园区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六)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18.3申请区级科技创新园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园区及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含园区面积、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入驻面积及占比、科技企业占入驻企业比例等);


(四)园区建设规划及运营方案;


(五)上年度为园区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六)科技园区(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清单(入驻企业名称、租赁的房号、面积、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介绍、上一年度税收、产值、利润、知识产权情况、标注国高企业及双软企业等);


(七)所有园区入驻企业的国高企业证书、双软企业证书、ISP/ICP证书等;


(八)有助于说明科技园区资质和服务水平的其他证明文件。




2.18.4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申报资助的科技创新园区须获得坪山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三)科技创新园区引进培育的上市企业包括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间接上市的企业。




2.18.5申请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区政府关于批准设立科技创新园的认定文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8.6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科技创新园区认定资助属评审类,区级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属核准类。




2.19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2.19.1政策内容


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2.19.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2.19.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贴息贴保)》(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贷款卡正反面复印件;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


(六)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的明细表;


(七)支付利息、担保费或评审费的凭证、银行或担保机构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固定格式)、借款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及质押合同等;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19.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0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2.20.1政策内容


(一)鼓励在坪山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最高按其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上述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最高按其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股东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个人所得,按减持应纳税所得额的3%给予奖励。




2.20.2申请条件


2.20.2.1申请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坪山区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私募基金须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三)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报区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四)基金与基金公司资金规模。落户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的总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总额的50%(含)以上应投向坪山区内企业,或已投资的企业50%(含)以上迁入坪山区。


(五)投资领域。以坪山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为投资重点领域,主要投向成长期和初创期等企业。




2.20.2.2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基数为税后利润,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的奖励基数为税后收入;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获得的收入均应来自落户坪山区的该基金公司。




2.20.2.3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标准:单笔减持数量达到30万股以上,或减持股权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股东减持奖励的基数为减持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始值+合理税费)。




2.20.2.4股权投资基金及机构落户、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具体奖励标准:


按申报年度开始计算,连续三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对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第一年按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利润额的6%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利润额的4%给予奖励;对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团队,第一年按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个人收入的1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个人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2.20.2.5获得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三年内不得迁离坪山区。




2.20.3申请材料


2.20.3.1申请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在相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六)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


(七)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的所属领域、企业类型、所在区域的证明材料;




2.20.3.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复印件;


(三)银行托管协议复印件。




2.20.3.3申请第一款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奖励的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凭据复印件、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申请项目的税款计算说明;




2.20.3.4申请第一款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奖励的,还应当同时提供:


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的个人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证明材料。




2.20.3.5申请第二款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个人所得纳税奖励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减持股权纳税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在坪山减持所持股权个人所得证明材料,以及减持个人所得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2.20.3.6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0.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1科技贷款风险奖励


2.21.1政策内容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2.21.2申请条件


2.21.2.1申请科技贷款风险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2.21.2.2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四)贷款资金的用途属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21.2.3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科技组织机构应满足其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21.2.4企业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2.21.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贷款风险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金融机构与区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区企业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贷款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金融、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区内企业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公示证明材料、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等相关材料或科技组织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关协议;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1.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2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2.22.1政策内容


对落户坪山区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22.2申请条件


2.22.2.1申请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三)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2.22.2.2具体资助标准:


(一)在坪山区新注册不满1年且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落户奖励;


(二)其他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服务机构,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22.2.3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2.22.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机构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发票;


(六)机构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特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证明或科技服务资格证(复印件);


(八)机构上年度业绩报告(含项目服务清单、服务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以及服务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九)获得奖励之日起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的承诺书;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2.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2.23.1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和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支持。




2.23.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四)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2.23.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


(六)专利、商标及版权近三年代理合同(成立不足三年的按照成立以来代理情况提供资料),以及机构总体工作情况介绍;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3.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4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2.24.1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资助8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资助5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资助30万元。




2.24.2申请条件


(一)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申请单位需为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5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四)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联盟章程以及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五)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六)联盟举办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


(七)科技创新联盟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企业标准联盟、创客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创新创业领域的新型联盟。




2.24.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联盟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联盟运营单位的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联盟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正式批文等证明文件、联盟章程、申请单位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责任承诺书;


(六)联盟专职运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在坪山区内开展科技合作、学术交流、研讨培训、产业研究等联盟职责相关的活动证明材料;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4.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5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2.25.1政策内容


(一)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于区政府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单位参加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四)对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国外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2.25.2申请条件


2.25.2.1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申请第一、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三)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25.2.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各级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数须在50家以上(专家按1家计算);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深圳市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省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坪山区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5.2.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活动须满足的条件:


(一)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必须为国际性或全国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主题,在坪山区组织的学术论坛、行业发展论坛、院士论坛、行业沙龙、行业交流会等;


(二)国际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国际(含港澳台)企业和机构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全国性活动的参与企业和机构中,广东省外的企业和机构占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活动参与人数须在50人(含)以上,媒体报道宣传不少于5次;


(四)举办的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2.25.2.4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的条件:


(一)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均为科技类,不包含社会人文类;


(二)对于参加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区财政局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2.25.3申请材料


2.25.3.1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2.25.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举办活动发生的实际费用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2.25.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二)活动参与人员、企业和机构的详细情况证明材料;


(三)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四)活动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2.25.3.4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参加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复印件。




2.25.3.5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5.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6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2.26.1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二)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2.26.2申请条件


2.26.2.1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已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或机构从区外迁入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三)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等条件;


(五)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六)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2.26.2.2被孵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2.26.2.3第二款海外创新中心运营资助标准:


根据孵化项目的规模确定每孵化一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给予6万元奖励;被孵化的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亿元的,给予1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26.2.4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或在港澳台等境外地区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2.26.3申请材料


2.26.3.1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创新中心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2.26.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坪山区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相关人员和单位资质的证明材料、与境外机构合作文件、合作经费、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二)自有的海外机构或与海外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海外团队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2.26.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同时提供:


(一)海外创新中心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设立地大使馆(领事馆、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或设立所在地的注册证明文件、研发合同(或其它研发费用证明文件)、研发人员名单;


(三)海外技术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商业计划书、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同时附上述材料的中文译本。




2.26.3.4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6.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27技术转移资助


2.27.1政策内容


(一)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三)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27.2申请条件


2.27.2.1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27.2.2申请第二款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院所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下属研究机构;国家985、211工程中的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名列全球500强大学排名(以U.S.News世界大学排名榜为准)的高等院校;深圳市和坪山区重点引进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二)技术转移机构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负责人由以上机构派出或聘任,技术转移项目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三)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四)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五)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六)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2.27.2.3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三)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坪山区。




2.27.3申请材料


2.27.3.1申请技术转移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技术转移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2.27.3.2申请第一款及第二款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经费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证书或国家科技部网站公告结果,或者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


(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总投入预算报告、已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


(三)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


(四)办公设备或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证明;


(五)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2.27.3.3申请第三款技术成果交易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交易合同、发票、款项到账证明(银行进账单);


(二)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2.27.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8国际科技合作资助


2.28.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2.28.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2.28.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科技合作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8.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29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


2.29.1政策内容


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29.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已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三)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2.29.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及;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等;


(六)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合作单位向当地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合作项目研发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十)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29.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2.30科技获奖奖励


2.30.1政策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且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200%给予配套奖励;作为获奖项目其他参与单位的,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基数为申请单位实际获得的上级奖励金额,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深圳市科技奖励的单位、个人,按照市奖励奖金的10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5万元。


(四)对获得坪山区自主创新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单位和个人,每个奖项最多评选10个,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行政单位举办的科技创新类竞赛前三等奖的,国际、国家级赛事分别给予2万、1.5万、1万元奖励,省、市级赛事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6000元奖励。




2.30.2申请条件


2.30.2.1科技获奖奖励的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


(二)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的项目只能申报配套奖。




2.30.3.2申报科技获奖奖励的单位应获得以下奖励其中之一:


(一)上一年度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励;


(二)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项目,申请单位应为第一或第二专利权人;


(三)获得坪山区科学技术奖(包括自主创新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成果奖、突出贡献奖)。




2.30.3.3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30.3.4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上述企业的工作人员;


(二)申请人上年度参加有关行政单位举办的生物、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含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领域的国际、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类竞赛并获得前三等奖。




2.30.3申请材料


2.30.3.1申请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科技获奖配套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获奖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提供国家、省、市授予获奖的文件及经费到账凭证;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专利奖的,提供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文件;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0.3.2申报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报系统填写科技创新类竞赛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或所在企业)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人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五)申请人的获奖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2.30.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配套奖励及第五款科技创新类竞赛奖励属核准类;第四款坪山区科技奖励属评审类。




2.31知识产权奖励


2.31.1政策内容


(一)境外专利的奖励标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不含港澳台地区),奖励金额2万元/国/项,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对其额外奖励金额1万元/项;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奖励5个国家,且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只奖励1次。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内专利奖励标准:


1.对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含港澳台地区),每项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2.对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2000元(通过PCT途径进入中国国内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不再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再给予2000元奖励;


3.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


每个单位每年累计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外观设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实用新型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请人为个人的,每年累计国内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企业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资助600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31.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其中个人只能申请国内外专利资助):1、具有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2、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在坪山区工作的个人;3、在坪山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4、无深圳市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坪山区;


(二)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必须是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资助新的专利权人;


(三)对获得授权后给予奖励的专利,应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境外专利局(组织)授权;在港澳台地区申请并获授权的,视为国内授权;同一专利得到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授权;


(四)在企业获得专利授权有效期的自然年度的第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第一阶段资助的,以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通过PCT途径申请的,以《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发文日为准;获境外专利局授权的,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五)申请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须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评定。




2.31.3申请材料


2.31.3.1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须提供:


《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知识产权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2.31.3.2申请人为单位的还须提供:


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2.31.3.3申请人为坪山区户籍的自然人还须提供:


有关身份(户口簿、身份证)和工作/学习证件[在该单位连续缴交最近6个月的个人社保清单(社保局打印或者网上打印,网上打印需加盖社保缴交单位的公章)、学生证复印件或在校证明];




2.31.3.4申请人为坪山区工作的自然人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在职证明文件(盖公章),在该单位连续缴交最近6个月的个人社保清单(社保局打印或者网上打印,网上打印需加盖社保缴交单位的公章);




2.31.3.5申请境外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


(一)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企业申请进入国际阶段奖励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复印件(验原件)、《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复印件(验原件);企业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奖励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一并申请国际阶段补贴;


(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验原件)。




2.31.3.6申请国内专利资助的还须提供:


(一)国内专利(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应提交国内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或《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复印件(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第一阶段奖励须提供)。




2.31.3.7申请软件著作权资助的还须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31.3.8申请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的还须提供: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获奖证书。




2.31.3.9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1.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2标准化奖励


2.32.1政策内容


(一)对我区主导或参考国际、国家、行业以及深圳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产业联盟,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并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给予5000元/张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采标认可资助总额最高5万元。


(四)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创建活动并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及A级认定且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资助。


企业每年度获得标准化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32.2申请条件


2.32.2.1申请标准化奖励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坪山区内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32.2.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五名起草单位之一);


(二)研制的标准与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且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2.32.2.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有由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或须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席、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分技术委员会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职务。


2.32.2.4申请第三款或第四款资助的单位,须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或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并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


2.32.2.5申请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或获得证书、通过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2.32.3申请材料


2.32.3.1申请标准化奖励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标准化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2.32.3.2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获得深圳标准专项资金资助的证明文件,经费到账证明资料;




2.32.3.3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国际、国家、深圳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




2.32.3.4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复印件;




2.32.3.5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须提供:《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复印件;




2.32.3.6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2.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3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2.33.1政策内容


对在区内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2.33.2申请条件


2.33.3.1非产业类科研活动主要包括教育、卫生、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开展的科研活动,并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不含社会类科研活动。




2.33.3.2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开展的科研活动已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




2.33.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项目下达文件、授权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3.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4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


2.34.1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项目且前列条款未覆盖到的,最高按上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4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省级项目按3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项目按20%给予配套,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专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2.34.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支持的科技类项目,具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文件或通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前列政策条款未覆盖的项目。




2.34.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家、省、市科技配套奖励)》(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国家、省、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4.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5特别重大项目资助


2.35.1政策内容


(一)加大布局全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项目力度。对入选深圳“十大行动计划”的项目落户坪山区,在用地保障、建设配套、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一对一”专项支持,并按市级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重大科技产业专项除外);立项并入围深圳“十大行动计划”最后筛选的项目,参照获选项目最高资助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奖励。


(二)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及项目,由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决定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2.35.2申请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二)申请项目已入选深圳市“十大行动计划”或通过“十大行动计划”最后一轮评审,并具有相关部门立项文件或通知。




2.35.3申请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特别重大项目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与深圳市相关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深圳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35.4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2.36材料提交说明


一、年度资助或奖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须提供获得资助或奖励之日起3年内不迁离坪山区的承诺书;




二、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原价扫描件,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在申报系统提交材料为复印件,应先加盖文件出具单位公章后扫描、提交,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加盖公司骑缝章。




第三章受理与审批程序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操作细则规定,接受项目资助申请,申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请登录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查询、填写或上传相关材料。




3.1核准制项目


一、申请受理。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二、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六)公示。通过上述审核程序的拟资助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3.2评审制项目


一、申请受理。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二、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审查申请项目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形,或有无重复申请同类资助的情形,提供负面清单初步确认。


(二)第三方专项审计和现场核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后,由第三方机构形成书面专项审计报告。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记录。


(三)专家评审。通过审计的评审制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4人组成,设组长一人,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认定意见并签名。专家与评审单位以前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通过上述审查程序的项目,报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并提出拟资助计划。


(五)区财政部门复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复核专项资金审批流程。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七)公示。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八)签订合同。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


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九)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凭区科技主管部门会议纪要安排资金,依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已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事前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受资助项目研发投入费用的独立台帐。




五、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研发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信访维稳、违法建筑领域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或在其它领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且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报送信息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区科技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附则


一、本细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发布与本操作细则相配套的申请指南。


二、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实施办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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