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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政府项目申报:扶持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

罗湖区政府项目申报: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自主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企业自主投资应用节能及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的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节能及绿色低碳新技术、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或者应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等的项目。  

(三)绿色建筑。  

(四)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建设。  

(六)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七)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  

(八)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  


第四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  


第五条鼓励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已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  


第六条鼓励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投资企业已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同时,按照用能单位年度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申请认证绿色建筑项目。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辖区建筑,按其认证级别和面积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对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认证的最高级别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鼓励申请认定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被认定为“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项目的拆除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面积给予定额扶持,最高扶持金额50万元。  


第九条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  

对在罗湖辖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扶持资金,市、区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总投资的50%。  


对提供场地(非住宅小区类场地)支持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建设3个以上快速充电桩的辖区企业,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给予每个充电桩最高1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鼓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按照企业审核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8万元,另给予奖励5万元;对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审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万元,同一单位2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实施节能考核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节能考核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3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万元的扶持。  


所需材料  

第五条鼓励自主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已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  


第六条鼓励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节能效果,按照项目投资企业已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100万元;同时,按照用能单位年度支付的节能效益分享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累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鼓励申请认证绿色建筑项目。被授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并通过竣工验收的辖区建筑,按其认证级别和面积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200万元。对同时取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认证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认证的最高级别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鼓励申请认定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被认定为“建筑废弃物现场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项目的拆除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按面积给予定额扶持,最高扶持金额50万元。  


第九条鼓励建设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  

对在罗湖辖区内建设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桩,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扶持资金,市、区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总投资的50%。  


对提供场地(非住宅小区类场地)支持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建设3个以上快速充电桩的辖区企业,合作期达5年以上的,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给予每个充电桩最高1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鼓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按照企业审核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8万元,另给予奖励5万元;对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再给予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能源审计和节能考核项目。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审计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万元,同一单位2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实施节能考核项目并通过省、市、区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的单位,按照节能考核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3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低碳社区等示范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万元的扶持。  


网上办理流程  

1.办事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2.办事人阅读扶持政策,自查办理条件。  

3.办事人在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电子材料。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预审不通过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5.预审通过后则通知办事人提交纸质材料后正式办理。  


审核  

第十六条除实施细则特别注明外,专项资金审核与批准程序按照部门初审、联席审核、社会公示、核准拨款进行。  


第十七条部门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和个人申请后,对企业或项目进行综合考察,核实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需要第三方审计的项目,由受理部门按程序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企业或项目,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经分管区领导审核确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提交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审查企业和个人有无重复申请,对发现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申请两项或以上扶持政策的,按“从高原则”提出扶持意见。  


第十八条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长召集,分管产业部门的副区长出席,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投资推广局(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审议各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  

(一)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安排方案和相关资料,报请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的意见和对项目的总体判断,对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二、三、四季度的季度末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经联席会议审定的资金扶持意见通过罗湖区电子政务网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对资金扶持意见向办公室提出异议,由受理企业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办公室报备。经调查证明异议成立的或企业不配合调查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由受理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结果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和办公室提供的资料,按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核拨。原则上在每年九月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六月至当年六月受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本办法规定的一项扶持政策。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同一企业或个人申请同一事项原则上不超过三次,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报联席会议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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