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项目: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网上受理期: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
第一批:4月19日-5月16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3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4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7日
申请条件: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2017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
(三)2016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未获得过认定激励的。
申报材料:
1.申请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生成并打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6.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两份。所有材料正反面复印。凡是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申报要点: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获得证书后迁入龙岗区的企业,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满一年时间,才可申请。
3.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发证机关做相应变更后,才可申请。
4.2017年度已经获得过龙岗区国高认定激励的企业,不能重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