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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新区政府项目申报: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最新政策)

大鹏新区政府项目申报: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最新政策)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新区经济科学发展,全面推动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招商引资体系  

(一) 建立项目准入评估体系。按照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引进项目,提高引资质量,健全土地使用、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等综合评估机制。着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旅游业、高端服务业和海洋经济相关鼓励类产业。  


(二) 建立重大产业项目引资目标责任制和激励制度。对中介机构为新区引进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产业项目,产业项目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  


(三) 支持产业聚集发展。对上年度形成新区财力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弓丨进供应商或合作伙伴在新区注册经营,被引  

进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被引进企业的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引进企业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  


二、 创新资源配置体系  

(四) 鼓励创建特色工业园区。对被认定为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的园区,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单个园区规划费用扶持上限为15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费用扶持上限为150万元。  


(五) 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产业园区。把旧村屋、旧工业区、旧商住区改造为高科技产业园、高新科技产业集聚基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具有特色的产业园,改造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改造完成后一次性给予开发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20%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企业进行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促进相关产业向质量型和效益型发展。对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项目,给予2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的扶持。  


三、 扶持企业培育体系  

(七)鼓励企业提升质量创建品牌。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和5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八)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有针对性的向金融机构推荐信誉良好、技术先进、有发展前景、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项目。新区中小企业经担保机构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给予新区中小企业所产生的手续费50%支持,单笔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支持上限为30万元。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额所产生利息3%的贴息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的贴息上限为30万元。  


(九)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积极拓展内销业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跟踪管理服务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创立内销品牌,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加工贸易企业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市场开拓扶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和扶持辖区内外贸出口企业。设立外贸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制度,降低企业外贸出口风险。按企业实际购买保费金额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市政府安排的各类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扶持。鼓励企业自行参加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扶持额上限为5万元,全年扶持总额上限为20万元。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举办各类国际性展会和会议。对获得囯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新区管委会支持,在新区举办的  

各类国际性展会或会议(论坛),一次性给予承办单位展会或会议(论坛)项目实际费用(不含宣传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1Q0万元。  


(十二)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一次性扶持,上限为30万元;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与市级扶持额相等的一次性扶持,上限为80万元;对已上市的企业,给予4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的扶持上限为155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  


四、附则  

(十三)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十四)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6〕13号)及《大鹏新区关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办文科  

201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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