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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大鹏新区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重点生物产业相关领域获龙头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7]7号)第三条:鼓励发展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重点生物产业。对在相关领域获得龙头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导向目录(2015年)》中所确定的生物产业类别;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依规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五)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


(六)申请单位主要从事生物农业、生物医药与生物医疗、海洋生物、生物信息、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等领域;


(七)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的深圳市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对新迁入、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已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扶持的,追加资金支持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八)生物企业除需符合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条件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研发型生物企业,科研用房面积须在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2.生产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得低于1000万元;


3.销售型生物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须包含销售,无工业厂房和生产设备。


五、申请材料


(一)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端口:http://113.105.69.184:8989/login.jsp)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项目在“已受理的申报”栏中显示后打印);


(二)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近三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奖励的详细情况;


(五)企业获认定的公示文件、证书(附上验证途径);


(六)生物企业除需提供企业认缴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外,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研发型生物企业,需提供科研用房面积2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2.生产型生物企业,需提供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包含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3.销售型生物企业,需提供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主营业务的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七)区级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扫描清晰后插入文档当中,文档再统一设置目录、页码)须按顺序编制目录,统一添加页码,正反打印胶装成册,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光盘或U盘,需含全部内容的一个文档,Word或PDF),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六、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地址: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4号楼4206,联系人:徐永敏,联系电话:28333460。


七、审批决定机关


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八、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网上申报


(二)项目受理


(三)向经济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经济服务局业务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五)经济服务局组织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


(六)经济服务局审批


(七)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


(八)拟扶持公示


(九)请示拨付


(十)下达扶持计划


(十一)经济服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十二)新区经济服务局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款


九、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件:扶持计划。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扶持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与经济服务局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扶持计划获得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经济服务局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十四、管理监督


(一)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生物企业,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营期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协议。


(二)生物企业擅自将获得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三)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按照扶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四)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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